2012-04-26
监视和测量仪器的校准程序
1目的
为对监视和测量仪器设备(以下简称监测设备)进行有效控制,保持在用的监测设备性能完好和精度适宜,制定本程序。
2 适用范围
本程序适用于监测设备的购置、使用、检定、校准、日常维护和报废处理。
3 职责
品管部负责监测设备的购置、使用、检定、校准、日常维护和报废处理。
4 程序
4.1 监测设备的购置
4.1.1 品管部根据监视和测量需要确定所需的监测设备, 填写《设备购置申请单》,送部门负责人和管理者代表审核、总经理批准后,由品管部实施采购。
4.1.2 新购置的监测设备由品管部登记入账,并做好验收工作,必要时设备科应参加验收。 验收内容包括品名、型号、规格、外观、性能、精度等级、合格标志以及附带的说明书、零配件等。
4.1.3 经验收合格的监测设备方能入库或交付使用, 经验收不合格的由品管部与供应商联系处理。
4.2 监测设备的管理
4.2.1 品管部负责对所有监测设备进行编号,分类保存其技术文件、资料和有关检定/校准等的记录,并建立《监视与测量设备一览表》。
4.2.2 品管部根据监测设备的特点和性能, 制定必要的操作规程,送管理者代表批准后执行。
4.2.3 顾客要求提供证实监测设备准确、有效的技术资料时, 经总经理批准后由品管部提供。
4.3 监测设备的检定/校准
4.3.1 品管部负责制定监测设备检定/校准周期,凡属强制性检定的按国家有关规定送检,非强制性检定的可依照使用情况安排周期进行校准,并在《计量仪器检定校准记录》上做好记录。
4.3.2 凡自行校准的监测设备应有相应的校准规程,负责校准的计量员应经培训合格上岗。
4.3.3 按照检定规程送检且检定结果合格的监测设备, 加贴检定“合格”标志;按照校准规程校准合格的监测设备,加贴校准“准用”标志;经检定或校准不合格的监测设备,加贴“禁用”标志。不宜张贴检定校准标识的监测设备,其检定/ 校准标识由品管部统一保管。
4.4 监测设备的使用
4.4.1 监测设备应有适宜的环境条件,并保证在搬运、 防护和贮存期间能完好地保证其准确度和适用性。
4.4.2 监测人员应熟悉监测设备操作方法,并培训合格后上岗。
4.4.3 在使用监测设备之前,监测人员应识别监测设备是否已检定/校准合格,是否处于正常状态。
4.4.4 当监测设备偏离检定/校准状态时,监测人员应立即报告品管部负责人。对失效监测设备监测过的产品,品管部应组织对以往监测结果的有效性进行评价和采取有效措施,并记录评价结果和所采取的措施。
4.5 监测设备的维修
4.5.1 当监测设备出现故障时, 监测人员应及时向品管部负责人报告,由品管部负责人组织人员进行维修。
4.5.2 维修后的监测设备应经检定/校准合格后才能继续使用。
4.6 监测设备的报废
4.6.1 监测设备损坏,确已不能维修的,由品管部负责人填写《设备报废申请单》,交副总经理审核,总经理批准后予以报废。
4.6.2 经批准报废的监测设备由品管部负责具体的处理事宜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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